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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延平区缤纷年代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延平区缤纷年代音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43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平区缤纷年代音乐会所,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1-5号楼地下室-1层。经营者:刘秀艳,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芳,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平区缤纷年代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娟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