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6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12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5年8月7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为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万达铭艺装饰公司内将以每克300元购买的冰毒卖给李某汭龙0.4克,被告人王某收取李汭龙人民币300元。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万达铭艺装饰公司内将以每克300元购买的冰毒卖给李某汭龙0.1克,被告人王某收取李汭龙人民币100元。2016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钱包夹层中查获冰毒0.42克、大麻2.29克。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0.92克、大麻2.2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万达铭艺装饰公司内将以每克300元购买的冰毒卖给李某汭龙0.4克,被告人王某收取李汭龙人民币300元。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万达铭艺装饰公司内将以每克300元购买的冰毒卖给李汭龙0.1克,被告人王某收取李汭龙人民币100元。2016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钱包夹层中查获冰毒0.42克、大麻2.29克。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2次,共计0.92克、大麻2.29克。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民警在办理李汭龙吸毒案中发现线索,在违法行为人李汭龙的配合下民警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万达铭艺装饰公司”内将涉毒嫌疑人王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王某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一宗证实王某受处罚情况;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一宗证实被扣押毒品情况;证人李某汭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晶体的情况,辨认笔录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刑执释字第704号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二年二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栾 冲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单梦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