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张凯、黄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张凯,黄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永拴。被执行人张凯,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黄锦霞,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张凯、黄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5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0号院5号楼2单元6层24号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凯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0号院5号楼2单元6层24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