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小平、赵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平,绰号“小杨”,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星,绰号“阿星”,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江林,绰号“老二”,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发贵,绰号“阿贵”,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覃家俑,绰号“覃俑”,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何顺青,绰号“阿龙”,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被告人唐江林的辩护人欧国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同案犯唐慧玲(已判刑)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龙宫酒店旁的“喜洋洋超市”内打牌。被害人吴某1与吴某2酒后准备从南门龙宫酒店离开,看到同案人“陌陌”(另案处理)经过,吴某2就拉了一下同案人“陌陌”的手。同案人“陌陌”便到“喜洋洋超市”内纠集被告人杨小平、何顺青、唐发贵到南门龙宫酒店门口向吴某2讨要说法。同案人杨小平扇了吴某2一巴掌,后被被害人吴某1劝离。被害人吴某1、吴某2随即返回龙宫酒店纠集吴某4、吴某3到南门龙宫酒店附近持啤酒瓶砸向同案人杨小平等人所在的位置。随后被告人覃家俑、何顺青、杨小平持棍、被告人唐发贵、同案犯唐慧玲持刀沿汇通酒店方向追打吴某2等人,被告人赵星、唐江林持刀沿壶兰酒店方向追砍被害人吴某1,致被害人吴某1受伤。案发后,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小平、何顺青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告人覃家俑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星、唐江林、唐发贵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小平、何顺青等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前调查评估,重庆市奉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具备在户籍地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社区矫正。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杨小平、赵星不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2、吴某3、吴某4、覃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同案犯唐慧玲及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平、赵星、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伙同同案犯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因琐事引发纠纷,不足以激化致被告人持械伤人的程度,故被告人唐江林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六被告人持械作案,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均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江林的辩护人此节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平、赵星不具备监管条件,不适宜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赵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唐江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唐发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覃家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何顺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江林、唐发贵、覃家俑、何顺青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建郭人民陪审员 郑育顺人民陪审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雪冰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