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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德贵与高守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贵,高守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854号原告刘德贵,男被告高守迎,男原告刘德贵与被告高守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贵,被告高守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84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6月23日,被告高守迎向原告刘德贵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息1.5分;2016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出具借据一份。该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4470.00元。起诉时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两份,用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高守迎辩称,两份借据的签名确实是自己所签,对2015年的20000.00元借款本金认可,对利息不认可;对2016年的6000.00元借款认为没有印象,不认可,同意偿还原告20000.00元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守迎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标明月息1.5分;2016年5月7日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据上标明月息1.5分,并有被告签名。事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高守迎对6000.00元借款不予认可,但承认借据上是自己签名,而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对利息也有明确约定,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守迎偿还原告刘德贵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8470.00元(利息计算至受案之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75元,减半收取330.88元,由被告高守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