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家凤杨发彩与张光春肖素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彩,张家凤,范开兵,肖素珍,张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彩,男,1963年04月0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家凤,女,1962年01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范开兵,男,1968年07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肖素珍,女,1972年09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光春,男,1966年01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发彩、张家凤与被执行人范开兵、肖素珍、张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开兵、肖素珍、张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第7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尚维洪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