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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万烨石材经销处与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万烨石材经销处,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2303号原告: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万烨石材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零公里师范学院对面顺风石材城***号。经营者:王海涛,现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美韵星海7栋。经营者:费春波。原告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万��石材经销处与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理石装修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为被告安装理石,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装修费(料及安装费用)共计7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只给付原告2万元,剩余款项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理石并负责安装。2014年8月17日,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提供和安装理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费(料及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剩余款5万元被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对账单一份、光盘一张、证人刘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装修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经营者费春波)给付原告二道区中誉顺风石材市场万烨石材经销处(王海涛)装修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凤利人民陪审员  尹鹏霞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雪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