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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马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马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国民(又名马玉先),男。被执行人马国民犯盗窃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恩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国民应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光    照审判员 梁    群    锋审判员 梁铭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巧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