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马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马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国民(又名马玉先),男。被执行人马国民犯盗窃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恩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国民应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光 照审判员 梁 群 锋审判员 梁铭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巧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