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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显明与王国江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明,王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程显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国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显明与被执行人王国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程显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