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亚林、张立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亚林,张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85号申请人:姚亚林,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新,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江,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姚亚林与被申请人张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亚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江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3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姚亚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江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账号62×××37存款5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