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开萍与徐瑞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萍,徐瑞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468号原告郑开萍,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籍贯重庆市江津区,现住沙河市矿建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彦杰,沙河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瑞忠,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郑开萍与被告徐瑞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开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郑开萍负担。审判员 石英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