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长年与赵虎、赵继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年,赵虎,赵继奎,曹士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49号之一原告:沈长年,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赵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赵继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曹士梅,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长年与被告赵虎、赵继奎、曹士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