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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翟乃祥与翟慎和、王良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乃祥,翟慎和,王良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40号原告:翟乃祥,男,1958年8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翟慎和,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王良明,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乃祥与被告翟慎和、王良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乃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乃祥负担。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孙运超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