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翟乃祥与翟慎和、王良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乃祥,翟慎和,王良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40号原告:翟乃祥,男,1958年8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翟慎和,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王良明,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乃祥与被告翟慎和、王良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乃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乃祥负担。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孙运超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