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西人民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0555N。法定代表人:周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集中区管委会A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8713(1-1)。法定代表人:罗荣,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柏东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 伟书 记 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