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封胜建与齐利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胜建,齐利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564号原告:封胜建,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被告:齐利杰,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封胜建与被告齐利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封胜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胜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胜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胜建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