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2016年9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9月5日因吸毒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艳华,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以人民币三千元购买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及八发“六四”手枪子弹,并带回河源市源城区。2016年9月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石塘小区一出租屋401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该房的衣柜中搜查出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及八发“六四”手枪子弹。后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药的自制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律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证据《痕迹检验报告》存在鉴定文书名称错误及没有复核人签名等瑕疵。经查,相关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海冰审 判 员  李春霞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俊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