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厉勇犯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15号被执行人:厉勇,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厉勇犯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徐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8月2日依法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进行查询,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