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何德福、广州膳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福,广州膳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363号原告:何德福,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广州膳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旧飞机场(从化市横江公司)制剂车间、提取车间一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32107537XJ。法定代表人:陈立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福诉被告广州膳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福于2017年8月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德福承担。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