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国香申请于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香,于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香,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被执行人于洪斌,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香与被执行人于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书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