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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国香申请于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香,于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香,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被执行人于洪斌,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香与被执行人于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书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