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967号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荷。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李杰。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告王李杰不是物业服务对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