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欧阳小银与欧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银,欧玉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429号原告:欧阳小银,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欧玉婵,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欧阳小银与被告欧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欧阳小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阳小银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阳小银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