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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工农村。2016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嘉陵两轮摩托车沿肇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肇源县龙门东侧处时,与前方同向卢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付某某、卢某某受伤。经乙醇含量检测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1.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7月8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取车凭证存根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