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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催26号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A区06栋。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