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催26号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A区06栋。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