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田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初第3218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瑶,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明,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武汉市江岸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力,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东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瑶、刘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力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田力支付截至2017年7月12日止的停车泊位使用费5293元及赔偿逾期缴费损失;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田力经本庭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原告当庭撤销对被告逾期缴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庭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7月12日的停车泊位使用费5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力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田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