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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黄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黄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维康,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王艳梅与黄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王艳梅有523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