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黄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黄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维康,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王艳梅与黄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王艳梅有523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