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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新与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1行初51号原告徐新,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徐新诉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君审 判 员  曹明飞代理审判员  刘晶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刚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