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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杨涛、上官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杨涛,上官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涛,男,1979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上官玉萍,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杨涛、上官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杨涛、上官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将被执行人杨涛、上官玉萍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拍卖所得价款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的借款及利息。现该案已经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