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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4787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4787号申请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00447-9,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耀宁路南侧泾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何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3423-0,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船舶(重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0278T,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三联村静堂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应给付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货款2249386.66元,案件受理费346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53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苏0281执8677号、(2016)苏0281执8676号、(2017)苏0281执4787号三个案件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共计结欠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借款575万元,该款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4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昆山一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