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宁夏浩天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浩天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炜达,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高院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509206012。被执行人:宁夏浩天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银川市永和县杨和镇团结路富强巷玻璃厂家属院。组织机构代码585373960。法定代表人:马新文,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炜达与宁夏浩天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浩天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夏浩天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工业区人和路西侧一号综合服务楼���权证号为:20154625房产及坐落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工业园区人和路西侧三号车间产权证号为:20134527房产各一套,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0年8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