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与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87号原告: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朋,总经理。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绪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裕民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327元。二、如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8327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