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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雷与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雷,李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雷,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光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军给付标的款5468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08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