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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与被告蔡吉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蔡吉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684号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住所地: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负责人:李德华,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友富,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唐成吉,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袁宝凤,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王玉英,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唐成立,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付建立,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孙金凤,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李吉长,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诉讼代表人:唐友富,男,住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组*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吉高,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兴,隆回县三阁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与被告蔡吉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的负责人李德华、原告暨原告唐成吉等人的诉讼代表人唐友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被告蔡吉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狮子村三组修路占用原告方土地所补偿的11000元。事实与理由:现紫河村一、二组,原为一组,于上世纪70年代分成二个组。紫河村一、二组的山林至今未分到户。2013年,邻村的狮子村三组连接村水泥硬化路,占用了原告方的土地,补偿了11000元。被告系二组组长,领取了狮子村给的补偿款后未告诉群众。2016年正月,狮子村三组人谈到,为修路每人出了130元,作为占用一、二组土地的补偿款。群众得知后,非常气愤,曾向镇司法所要求调处未果。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的财产,理应返还,为维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原告特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蔡吉高辩称:原告所诉,无根无据,当时被告既不是组长,也未收11000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是,在狮子村三组铁巴山脚下有一蔡姓坟地,该坟山四周是狮子村三组的责任地和住房,与紫河村一组无半点瓜葛。2013年狮子村三组修路时占用蔡氏铁巴山脚下的坟地,不是原紫河村一组的土地,所以狮子村三组没有与一组联系。2011年狮子村三组动工修路就遭到蔡海堂反对和阻止,三组村民通过蔡海堂是狮子村三组组长黄元栋的岳父这一关系,多次求情,经协商,蔡姓兄弟答应通路,狮子村三组给了蔡氏五兄弟每人1000元红包。当时被告未任组长,也未收因占用紫河村一、二组土地的补偿费。2011年狮子村三组开始修路,2013年竣工,紫河村一、二组一直未提,镇司法所从未就此进行过调解,原告所诉早已超过诉讼期效(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与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相邻的三阁司镇狮子村三组修路,需要占用紫河村一、二组界限内“铁巴山”脚下约50余平方米的荒地,被告蔡吉高及其兄弟以该荒地系其祖坟山为由,阻拦狮子村三组道路施工。为此,狮子村三组安排人与被告兄弟进行协商,并宴请了被告兄弟,以红包形式给了被告兄弟五人每人1000元,共计5000元。当时,紫河村一、二组其他村民对狮子村三组修路占用“铁巴山”脚下荒地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就此与狮子村三组签订任何协议。另查明:被告蔡吉高是2014年4月开始任紫河村二组组长的。狮子村三组因修路占用“铁巴山”脚下荒地,所记账目支出为11000元(包括付给被告兄弟5000元在内)。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2013年就已知道狮子村三组因修路占用“铁巴山”脚下荒地付钱给被告兄弟这一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狮子村三组所付被告蔡吉高及其兄弟款是否为应付紫河村一、二组的占地补偿款,被告蔡吉高获取该款有无合法根据,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返还;二、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紫河村一、二组对于狮子村三组修路占用“铁巴山”脚下荒地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有关占地补偿的要求,双方就此没有进行过协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显然,狮子村三组在修路过程中以红包形式付给被告蔡吉高及其兄弟的5000元,并不是狮子村三组补偿给紫河村一、二组的占地补偿款。虽然被告及其兄弟以狮子村三组修路占用的“铁巴山”脚下荒地是其祖坟山为由,阻拦狮子村三组道路施工,并因此而获得狮子村三组给付的5000元,但原告并未因狮子村三组给付被告及其兄弟5000元而遭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人应当是遭受损失的人,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返还其从狮子村三组获得的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原告当庭陈述,其在2013年就已知道狮子村三组因修路占用“铁巴山”脚下荒地付钱给被告兄弟这一情况,因此,即使狮子村三组付给被告及其兄弟的5000元系应付紫河村一、二组的占地补偿款,原告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提出的有关诉讼时效抗辩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隆回县三阁司镇紫河村一组、唐友富、唐成吉、袁宝凤、王玉英、唐成立、付建立、孙金凤、李吉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