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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德余、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余,安红,黄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德余,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红,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黄远香,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余与被执行人安红、黄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远香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远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5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