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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洪发与高军、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发,高军,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洪发,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高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洪发申请执行高军、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宁018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高军、张磊向申请执行人杨洪发支付执行款280010元。申请人杨洪发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军、张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高军、张磊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军、张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银行、车管、房管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高军、张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无到位金额。执行中申请人杨洪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军、张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杨洪发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高军、张磊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高军、张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高军在本院有21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被执行人杨立军在本院有16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