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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富阳建发弹簧有限公司、上海山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建发弹簧有限公司,上海山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建发弹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2033-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法定代表人:羊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海山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78117348T,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139号12幢108室。法定代表人:王德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富阳建发弹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山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山飞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