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毛三华与江山市宝驰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三华,江山市宝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300号原告:毛三华,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江山市宝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徐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三华与被告江山市宝驰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三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三华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三华负担。审 判 员 余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 颖书 记 员 徐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