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80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桑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07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传凯,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现住青州市东坝街道办事处西建德大街417号。被申请人:桑好龙,男,汉族,现住寿光市开发区。申请人李传凯诉被申请人桑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38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桑好龙银行帐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桑好龙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桑好龙银行帐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代理审判员 杨洪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