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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80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桑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07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传凯,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现住青州市东坝街道办事处西建德大街417号。被申请人:桑好龙,男,汉族,现住寿光市开发区。申请人李传凯诉被申请人桑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38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桑好龙银行帐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桑好龙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桑好龙银行帐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代理审判员  杨洪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