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北三环中段联丰商务楼5楼。法定代表人:贾小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岭,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上诉人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启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浚县新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祁 祎审判员 苗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