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东亚、李小红对丁岳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亚,李小红,丁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财保27号申请人刘东亚,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电工,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李小红,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服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亚,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电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丁岳超,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刘东亚、李小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岳超所有的在长春市双阳区北环停车场的小型轿车一辆,并自愿用刘东亚名下的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0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东亚、李小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丁岳超名下的在长春市双阳区北环停车场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二、依法冻结刘东亚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刘东亚、李小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