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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德玉与于松胜、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玉,于松胜,于国庆,崔一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97号原告:崔德玉,女,汉族。被告:于松胜,男,汉族。被告:于国庆,男,汉族。被告:崔一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崔德玉诉被告于松胜、被于国庆、被告崔一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德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崔德玉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