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德玉与于松胜、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玉,于松胜,于国庆,崔一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97号原告:崔德玉,女,汉族。被告:于松胜,男,汉族。被告:于国庆,男,汉族。被告:崔一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崔德玉诉被告于松胜、被于国庆、被告崔一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德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崔德玉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