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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余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余小辉,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被执行人:余小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8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小辉、郭霞(房产证:星房权证南康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小金二0一八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