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余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余小辉,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被执行人:余小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8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小辉、郭霞(房产证:星房权证南康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小金二0一八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