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杨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杨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韦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兴鹏,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杨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于杨兴鹏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G幢1804号房产,但该房屋内有老人居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杨兴鹏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