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民抗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英、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英,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抗12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英,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8室。法定代表人:崔颢,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赵英因与被申诉人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7]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黎志飞审 判 员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耿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