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刘茂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茂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13号申请人: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东都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慧,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茂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创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茂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鑫科创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7]17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鑫科创公司认为:一、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鑫科创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刘茂斌工种为配料员,且工作大部分由机器完成,必要的生理时间如上洗手间,不需从上班时间中扣除理所当然,但是吃饭时间及饭后休息时间完全计入加班时间对申请人鑫科创公司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正如被申请人刘茂斌所说,机器24小时不停,工人都不能离开,必须工作24小时。但事实上是,工人并没有24小时都守在机器前工作,且大部分工作都由机器完成,不能以机器24小时运转就推定员工一定是连续工作除了必要的生理时间。员工一天有两餐进餐时间及餐后休息时间,至少1-2个小时,如果这些必要休息时间都计入加班时间,那不仅不顾事实更不符常理。由此用人单位将支付巨大的用工成本。恳请法院予以纠正。二、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刘茂斌仅提供一张记录考勤机器的图片就证明在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加班事实,证据单薄且根本不能证明上述所有期间的加班事实。被申请人刘茂斌未能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单凭一张考勤照片就轻易认定被申请人所述的全部加班事实,有失偏颇。本案中,被申请人刘茂斌提供的该证据只能证明当天存在加班事实,而不能证明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所有加班事实,应由被申请人刘茂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加班费及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及结果均不正确。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刘茂斌无法举证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全部加班事实,仲裁委员会无视被申请人刘茂斌举证不能情况及扣除必要休息时间来计算加班费,从而导致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错误。综上,申请人鑫科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鑫科创公司的申请请求。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鑫科创公司确认被申请人刘茂斌存在加班事实,并确认未提交被申请人刘茂斌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单证明被申请人刘茂斌的具体加班时间,但否认被申请人刘茂斌每天加班4小时的事实。申请人鑫科创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被申请人刘茂斌加班工资的方式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鑫科创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为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刘茂斌的加班时间错误。鉴于申请人鑫科创公司确认,被申请人刘茂斌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被申请人刘茂斌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鑫科创公司既未提交被申请人刘茂斌的考勤记录,亦未提交经被申请人刘茂斌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在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采信被申请人刘茂斌关于每天加班4小时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鑫科创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鑫科创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被申请人刘茂斌加班工资的方式没有异议,仲裁裁决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鑫科创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7]17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