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徐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徐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05号之一原告:刘中华。被告:徐文武。原告刘中华与被告徐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中华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文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