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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徐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徐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05号之一原告:刘中华。被告:徐文武。原告刘中华与被告徐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中华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文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