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喻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喻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29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法定代表人:邱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婷婷,女,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喻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