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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有贵与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大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72号本院2017年7月28日对杨有贵诉被告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大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1页的“(2016)皖1622民初4872号”补正为“(2017)皖162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杨有贵货款40700万元及违约金”补正为“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杨有贵货款40700元及违约金”。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