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永桃与罗德国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桃,罗德国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898号原告:刘永桃,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德国,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暂住地凤冈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桃与被告罗德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永桃以其与罗德国于2017年8月7日经凤冈县龙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刘永桃以其与罗德国于2017年8月7日经凤冈县龙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刘永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永桃负担。审 判 员 罗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纪丰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