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波,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岗、王海波、赵海波、张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波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