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杰与龚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龚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290号原告许杰。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鲍。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杰与被告龚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龚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陡沟镇西河行政村郭村自然村XXX号,且原告未有证据证实被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案系合同纠纷,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为原告,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综上,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龚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